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進一步明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備案管理事項,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5〕286號),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辦理營業稅免稅備案手續的有關事項:一是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首個申報期內,將備案材料送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備案;二是明確納稅人提交的備案材料;三是納稅人應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并應當完整保存相關資料;四是其他有關備案管理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 )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