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將試點納稅人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征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三、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間接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4日